限制类医疗技术需要在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备案 (一)

贡献者回答限制类医疗技术需要在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备案:15。
限制类技术备案:
拟新开展限制类技术的科室,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及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医办。医办上报医疗技术伦理委员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
科室应在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备案。已开展限制类技术的科室,应当在患者出院后次月15日前通过“湖北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完成病例数据报送。
限制类技术定义:
根据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技术分为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和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拟新开展限制类技术的科室,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及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医办。
在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限制类技术管理: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限制类技术质控:
已开展限制类技术的科室应当根据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质控。医院定期对临床科室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质控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反馈并持续改进。
限制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增补。2022版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共有12项技术。
什么是第三类医疗技术? (二)
贡献者回答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2、高风险;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附件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
2、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
3、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
4、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
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三)
贡献者回答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超诊疗科目或无相应资质: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开展该会诊所需的相应资质。这意味着医院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活动,超出范围的会诊请求是不被允许的。缺乏安全保障条件: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例如,若会诊需要特定的先进设备或专业技术人员,但邀请方医院不具备,就难以保证会诊过程中的医疗安全,此时不应提出会诊邀请。超出医师执业范围: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医师只能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超出范围的会诊可能会导致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省级规定的其他情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提出会诊邀请的情形。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特殊规定。
医疗技术禁止应用于临床的情形不包括 (四)
贡献者回答医疗技术禁止应用于临床的情形不包括(B)
A.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B.技术难度大医疗风险高C.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D.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E.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卫计委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基本定义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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